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,取消了原稅法中的“其他所得”項目。此次調整,即將原稅法下按“其他所得”項目征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。
具體來看,涉及調整為“偶然所得”的項目有三類,包括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、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,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,以及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。
在無償受贈房屋收入方面,根據此前規(guī)定,以下三種情況不對當事雙方征收個人所得稅:一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、兄弟姐妹,二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(yǎng)或者贍養(yǎng)義務的撫養(yǎng)人或者贍養(yǎng)人,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,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、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。
《公告》對上述三類情況再次明確。同時,隨著新消費時代的到來,網上轉發(fā)領紅包等促銷操作也多見于外賣等各種行業(yè)。對于此類所得,《公告》明確,企業(yè)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優(yōu)惠券等禮品不征收個稅。至于親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,例如微信紅包等網絡紅包,也不在個稅征稅范圍之內。
需要按照“偶然所得”征收個稅的包括:企業(yè)在業(yè)務宣傳、廣告等活動中,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,以及企業(yè)在年會、座談會、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?!豆妗芬裁鞔_,禮品收入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,即企業(yè)發(fā)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,獲獎個人應繳納個稅,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,不征收個稅。
據悉,偶然所得適用20%的稅率,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,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。
除前述3類房屋繼承情況、商家代金券和親友微信紅包外,《公告》還對6類原按“其他所得”征稅的政策予以廢止。
具體包括:銀行部門以超國家規(guī)定利率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、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基金利息頒發(fā)的榮譽獎金、保險公司支付給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利息、個人因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(yōu)待收入、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(xù)費返還收入,以及房企因雙方協(xié)商解除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。